问题 | 哪些财产可以设置抵押权 |
释义 |
一、哪些财产可以设置抵押权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4、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5、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运输工具; 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二、抵押权的种类 抵押权的种类,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进行不同的划分,抵押权主要有以下几种: 1、不动产抵押,是指以不动产为抵押标的物而设定的抵押。 2、动产抵押,是指以动产为抵押标的物而设立的抵押。 3、权利抵押,是指以特定的财产权利作为抵押标的物的抵押。 4、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时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的抵押形式。 5、财团抵押,又被称为企业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全部的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和权利为一体共同作为标的物来进行抵押的行为。 6、共同抵押,又称为总括抵押,是指为了同一债权的担保,在数个不同的财产上设置的抵押。 三、抵押权的效力 1、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2、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由抵押物分离的天然孳息以及抵押人就抵押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孳息。抵押权人未将扣押抵押物的事实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该孳息。前款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3、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4、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5、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6、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8、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抵押人对抵押物价值减少无过错的,抵押权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 9、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规定了抵押财产的范围,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了禁止抵押的财产范围。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整理的对“哪些财产可以设置抵押权”的解答以及其他相关法律知识。如果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欢迎上法律网在线法律咨询平台,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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