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设立质权 必须有书面合同吗 |
释义 |
一、设立质权 必须有书面合同吗 民法典规定,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所以没有签订质押合同的,质权没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四百二十七条 【质押合同】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二、权利质押对于质押人有什么要求 1、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恪守信用; 2、没有清偿的,已经做了银行认可的偿还计划; 3、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注册,并按规定办理纳税登记和年检手续的企事业法人; 4、有按期还本付息能力,原应付贷款本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 5、已在银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6、按《银行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标准》核定,原则上信用等级必须为A级(含)以上; 7、除国务院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50%; 8、借款人的经营和财务制度健全,主要经济和财务指标符合银行的要求;申请中长期贷款的项目必须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新建项目的企业法人所有者权益与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作为质物的动产或权利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出质人必须依法享有对质物的所有权或处分权,并向银行书面承诺为借款人提供质押担保。 三、质权的实现需要什么条件 抵押权的实现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抵押权必须有效存在。抵押权设定如果无效或者已被撤销,则不能实现。 2、必须是债务人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是否届满是决定债务人是否履行债务的时间标准。 3、债权人未受清偿。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权人未受清偿,表明债务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无论债务是迟延履行,还是拒绝履行,债权人都可以行使抵押权,使债权得到清偿。 4、债务未受清偿不是由于债权人造成的。只有在因债务人方面的原因未能清偿债务而使债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权人才可以行使抵押权。如果债权人未受清偿是由于其自己的原因造成的,则抵押权人不能行使抵押权。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大家介绍设立质权 必须有书面合同吗这个问题相关知识。我们可以了解到按照规定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所以没有签订质押合同的话质权没有效的。质权的实现是要符合一定的条件才可以的。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法律网的律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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