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原始受配人是否享有永久居住权 |
释义 |
一、原始受配人是否享有永久居住权 民法典规定,设立房屋居住权时,如果约定永久居住权的,一般情况下视为约定不明确,不影响居住权合同的效力,但房屋所有人有权随时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补救措施】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的定义】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 【居住权合同】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二、居住权解除的条件有哪些 (一)在执行居住帮助期间,生活困难方另行结婚或者死亡的,对方可终止帮助; (二)原定居住帮助期限执行完毕后,生活困难方又要求对方继续给予居住帮助的,除非对方愿意继续提供居住帮助,一般不予支持; (三)非因提供帮助的人的原因,居住的房产受毁损或灭失时,居住权中止或终止。 三、居住权法律特征有哪些 (一)居住权的主体是特定的公民,即有合法依据而占有房屋的公民。 (二)居住权的客体只限于房屋。如出租人的房屋。 (三)居住权属于一种用益物权。居住权人对房屋的使用应限于居住的目的。 (四)居住权的取得应有法定的依据或有关合同的约定。 (五)居住权的取得应办理登记手续,并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大家介绍原始受配人是否享有永久居住权这个问题相关知识。夫妻之间可以设立居住权,但是居住权应当是要有期限的,如果设定的永久的居住权将视为没有约定期限,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法律网的律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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