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赠与合同公证的效力 |
释义 | 一、什么是赠与合同 赠与合同,赠与人把自己的财产无偿地送给受赠人,受赠人同意接受的合同。赠与合同可以发生在个人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相互之间。赠与的财产不限于所有权的移转,如抵押权、地役权的设定,均可作为赠与的标的。 赠与合同一般具有以下性质: ①双方行为。赠与合同须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如果赠与人有赠与的表示,但受赠人并没有接受的意思,则合同仍不能成立,故与馈赠这种单方行为不同。即赠与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即可成立。 ②是吸收了诺诚合同与实践合同的合理因素。诺成行为。多数国家承袭罗马法的传统,规定赠与合同在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告成立,不必等待交付赠与物,即为诺成行为。 ③无偿行为。除合同中双方约定附条件的义务外,原则上受赠人并不因赠与合同而承担义务,故为单务合同。 二、赠与合同必须公证吗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是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从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在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享有随时撤销权,也就是说签订赠与合同后,动产尚未交付,不动产尚未登记过户的,赠与人就可以随时反悔,不履行赠与的义务,但是,赠与合同经过公证以后,赠与人的随时撤销权就灭失了,经过公证以后,在赠与人不想履行赠与义务的时候,受赠人可以要求赠与人交付财产。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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