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证券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规定设立的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而成立的专门经营证券业务,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自营业务的范围一般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①一般上市证券的自营买卖。 上市证券是证券公司自营业务的主要方面。证券公司根据行情变化进行证券自营买卖业务。上市证券的自营买卖具有吞吐量大、流动性强等特点。 ②一般非上市证券的买卖。 一般非上市证券的自营买卖又称柜台自营买卖,主要交易非上市证券,包括以下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份、非上市公司的股权证二种情况:一是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份。二是非上市公司的股权证。 ③兼并收购中的自营买卖。 证券公司根据市场发展,可以从事投资银行中的兼并收购业务。证券公司可以根据收购对象的潜在价值先行收购,这些收购包括上市公司的各种股份上市公司的各种股份以及非上市公司的股权,然后再将所收购股份出售给其他公司。 ④证券承销业务中的自营买卖。 证券承销商在发行业务中一般采取余额包销的方式。股票在发行中由于种种原因若未全额销售,根据协议,余额部分由证券商买入。这种情况多在政策变动和股市疲软时发生。这部分股票证券公司将择机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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