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伙企业破产问题 |
释义 | 合伙企业是一种古老的企业形态,它组织结构简单,经营方式灵活,运营成本低,应变能力强,经过长时间的发展,已成为当今三大企业基本形态(公司、合伙和独资企业)之一。然而,在激烈的市场竞争和瞬息万变的社会条件下,任何民商事主体都可能因为某种原因不能偿付他人债务,合伙企业也不例外。 在不同的国家和不同的历史时期,在破产的适用范围上存在着商人破产主义和一般破产主义两种立法准则。商人破产主义主张破产法仅适用于商人破产事件,一般破产主义主张破产法适用于一切破产事件。此外,还有一种被称为折中主义的体制,即破产法的实体部分统一规定,程序部分则对商人和非商人分别规定。无论是何种立法体制,破产法均适用于所有商人。合伙企业作为从事商事经营活动的企业,亦称商企业,是典型的商人。因而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破产立法均调整合伙企业的破产问题。这种立法体制是由破产法的性质和作用决定的,其必然性和合理性已为历史所证明。然而,我国的破产法适用范围狭窄,所适用范围仅限于取得国家破产的效力将毫无保留的及于全体合伙人。反之则不同。合伙人在破产或资不抵债时,若其他合伙人仍有清偿能力,则不会对合伙企业产生实质的影响。若全体合伙人均被宣告破产,则该合伙将被解散,这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均是如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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