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人住所地变更的问题 |
释义 | 《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2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所说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其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如果被告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形式,又没有办事机构,则应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我国法律并无法人所谓变更满一年之类的规定,而诉讼法属于程序法律,应当严格执行,不能做扩大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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