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电子证据我国法律有规定么 |
释义 | 一、电子证据我国法律有规定么 对于证据的分类,我国的三部诉讼法依据不同情形,分别作出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五十条规定: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8月31日修正)第六十三条规定: “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4年11月1日修正)第三十三条规定: “证据包括:(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电子数据;(五)证人证言;(六)当事人的陈述;(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 二、电子数据的认定和采信 电子数据的采信涉及到何种证据能够进入诉讼程序或者其他证明活动的问题。我国学界的主流意见是,电子数据必须经过关联性、合法性与真实性的检验,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电子数据的采信要求遵循非歧视原则和“先归类,后认定”原则。 1、电子数据的证据能力 为保证电子证据的证据能力,首先要将电子证据能够转换为法定证据形式。中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法定的证据方法分成七类,即物证与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与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报告和视听材料。在实际应用中,通常可以将电子证据转换为书证、鉴定结论、勘验报告和视听材料四种证据方法,建议在进行转换时可以依循以下原则进行转换: (1)需要认定信息的存在性时应当以勘验报告的形式提供数字化证据。比如在存储媒介中存放淫秽电影,可以通过现场勘验、检查生成勘验报告,在勘验报告中指明通过勘验证实在存储媒介中存储有多少数量的电影。简单地说,勘验报告在电子数据取证过程中发挥的作用主要是证实嫌疑人的主机上存储有什么内容。 (2)需要通过分析才能形成结论时应当以鉴定结论的形式提供数字化证据。比如需要通过证据分析证明系统入侵案的攻击者是谁,或者需要通过证据分析证明嫌疑人编辑过某个文档,或者需要通过跟踪分析证实某个木马的功能或来源,这些都是需要通过分析才能够得到结论,因此,一般都需要以鉴定结论的形式提供数字化证据。这时候,电子数据本身可以作为鉴定结论的附件形式提交。 ③需要展示电子数据表达的内容时应当将这些内容转换为书证和视昕材料。比如需要展示电子文档中的内容时可以将这些内容打印出来,由证人或者嫌疑人在这些内容上签字形成书证材料。再比如,以电子文件形式存储的视听材料也应当直接以视听材料的形式提供作为证据。再比如,用户在网站上的登录El志也可以转换为书证。 2、电子数据的证据力 所谓证据力是指证据的合法性,这就要求证据提取、形成过程依循规定程序。取证人员在实际工作中应依照规则实施调查取证,以保证数字化证据的证据力。为了保证电子数据的证据力,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保证: (1)电子证据的原始性。原始性的证明可通过自认方式;证人具结方式;推定方式;鉴定方式。 (2)电子数据的完整性。完整性是考察电子数据证明力的一个特殊指标,完整性有两层含义:一是电子数据本身的完整性;二是电子数据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完整性。电子数据完整性是指在现场采集获得的数据没有被篡改,这可通过对数据计算完整性校验码或者对原始证物封存加以保证。 (3)技术手段的科学性。也就是要求在实施电子数据勘验、检查时使用的软硬件以及相应的勘验、检查流程符合科学原理。这就要求取证时使用的软硬件应当经过科学方法的检测,也要求勘验、检查流程能够经得起现实的考验。 (4)勘验、检查人员操作的可再现特性。为了保证数字化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这就要求勘验、检查人员对数字化证据实施的操作应当是可再现的,也就是应当对勘验、检查人员对数字化证据的提取、处理、存储、运输过程有详细的审计记录。 3、电子数据的证明力 保证证明力就是要保证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联性,也就是证据与结论之间是否符合逻辑。为了保证证据的证明力,这就要求保证: (1)证据分析原理的科学性和逻辑性。也就是对电子证据事实分析所依赖的软硬件、技术原理符合科学原理,并且能够经受事实的考验。同时也要求从证据到结论这一过程符合逻辑,“任何科学都是应用逻辑”,“甚至形式逻辑也首先是探询新结果的方法,由已知进到未知的方法”,是否符合形式逻辑的一般准则,是推断证据运用是否科学的重要依据。 (2)分析过程的可再现特性。也就是指根据相同的分析原理、在相同的数字化证据集合上进行分析,不管任何人只要依循相同的分析规则都能够得到相同的结论。在实际操作中,这一方面要求数字化证据鉴定人员应当对直接的分析过程提供详细的审计记录,另一方面要求任何其他人根据其提供的审计记录实施相同的操作能够得到相同的分析结论。总之,科学的证据必须尊重事实,尊重事物之间的内在联系,强调对事物本质特征的认识与发掘,强调对客观规律的解释与说明。强调证据的科学立场,首先应当重视证据的试验性。能够通过试验来检验证据,检验的结果是否具有稳定不变的特性,是证据科学的首要原则,因此,要求数字化证据分析过程的可再现特性本身也是分析原理科学性的一个必然要求。 三、电子数据的证据效力 在目前实际受理案件的过程中,电子数据一般需要通过鉴定才能成为诉讼的直接证据,公安机关在办理涉及电子数据的案件时,需要对提取的电子数据进行检验分析,找出电子数据与案件事实的客观联系,从而确定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和可信性。 电子数据能否作为证据?目前各个国家都持肯定态度。鉴于我国有关法律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我国法律也赋予电子数据证据地位,,目前,关于电子数据的证据效力主要有7种观点:视听资料说、书证说、物证说、鉴定结论说、独立证据说、混合证据说、证据形式说。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电子证据我国法律有规定,就是电子数据,例如网络聊天信息、截图、电子邮件等电子证据。以上便是法律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电子证据我国法律有规定么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法律网的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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