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担保方式约定不明如何认定 |
释义 | 【案例简介】 刘某向张某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由崔某为该借款提供担保,张某并给刘某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借刘某现金10万元。担保人刘某条上签字并注明 “同意担保,到期不还款由我负责还款”。借款到期后,张某要求刘某还款,刘某以资金周转紧张为由迟迟未还,担保人崔某也未发行担保责任。 【相关法规】 1.约定保证期间能否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 2.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规定,如果当事人对于保证期间未作约定的,适用6个月的法定保证期间。 3.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的处理。在我国,除约定保证期间外,法律还认可法定保证期间的存在。根据《担保法》及《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规定,法定保证期间系对约定保证期间的补充,主要适用以下三种情况:一是在当事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情形,适用6个月的法定保证期间;二是在约定保证期间无效情形,同样适用6个月的法定保证期间;三是在保证期间约定不明情形,适用两年的保证期间。 (1)正确理解“约定不明”的含义。实践中,经常出现当事人约定保证责任至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息全部还清为止的情况。这在商业银行制定的标准借款担保合同文本中最常见。对于该情形,一方面,保证合同实际上是对保证期间作出了约定,只是没有明确具体的时间;另一方面,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推断,当事人均愿意接受长期的保证期间,从而最大限度地保证债权实现。因此,如果将上述情形认定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从而适用6个月的法定保证期间,明显有违当事人意思自治,而且对债权人不公平。《担保法司法解释》由此将保证期间推定为2年。因此,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的是,《担保法司法解释》对于何谓“约定不明”是有明确限制的只有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中能推断出保证人有承受较长期间限制的意思时,才视为“约定不明”,从而适用2年的保证期间。 (2)正确区分“没有约定”和“约定不明”,约定无效情形。 没有约定适用6个月的法定保证期间;约定不明适用2年的保证期间;约定保证期间无效同样适用6个月的法定保证期间。 引用法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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