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际法条约缔结的实质条件 |
释义 | 一、国际法条约缔结的实质条件 (一)具有缔约能力和缔约权 1.缔约能力。缔约能力或称为缔约资格,是指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拥有的合法缔结条约的能力。 2.缔约权。缔约权是指拥有缔约能力的主体,根据其内部的规则赋予某个机关或个人对外缔结条约的权限。 3.缔约方必须具备完全的缔约权。首先,缔约机关不得超越其国内法关于缔约权的一般限制。其次,被授权缔约的代表不得超越对其权限的特殊限制。 (二)自由同意 缔约国自由地表示同意构成条约有效的基本条件之一。 (三)符合强行法规则 强行法和任意法是相对的概念。任意法是指各国可以用个别的彼此约定选择或排除适用的法律规则。强行法则是国际社会全体公认为不能违背、并且以后只能以同等性质的规则才能变更的规则,它不能以个别国家间的条约排除适用。 ![]() 二、在缔结国际法条约的时候需要注意哪些事情 (1)一国不能以本国机关违反国内法关于缔约权限的规定而主张其所缔结的条约无效,除非这种违反国内法关于缔约权限规定的行为非常明显,涉及根本重要的国内法规则。 (2)对于被授权缔约的代表超越对其权限的特殊限制所缔结的条约,除非事先已将对这位谈判代表的权限的特殊限制通知其他谈判国,其本国不得以此作为其所缔结的条约无效的根据。 三、什么是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是指国际法的首要渊源。国际法主体间缔结的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广义的条约除以“条约”为名的协议外,还包括公约、宪章、盟约、规约、协定、议定书、换文、最后决定书、联合宣言等。狭义的条约仅指重要的以条约为名的国际协议,如同盟条约、边界条约、通商航海条约等。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大家介绍的关于国际法条约缔结的实质条件的相关内容。既然制定了国际法条约,那么双方就要遵守,任何一方不得私意撕毁条约,这样做不仅丧失了诚信,而且还可能会影响两国之间的关系,所以一定要谨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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