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犯罪数额与情节: 《追诉标准的规定》: 三十、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案(刑法第181条第1款) 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2、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 3、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十一、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案(刑法第181条第2款)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2、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 3、造成恶劣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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