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教唆未遂的情形 |
释义 | 一、教唆未遂的情形 所谓教唆未遂,根据《刑法》第29条的规定,是指“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教唆的罪。”具体情形包括: (一)被教唆者并没有接受其教唆的犯罪意图(可能是当时根本就没有接受也可能是当时接受但随后又打消犯罪的); (二)被教唆者当时接受了教唆犯关于犯某种罪的教唆,但实际上他所犯的不是教唆犯所教唆的罪; (三)教唆犯对被教唆人进行教唆时,被教唆人已有实施该种犯罪的故意,即被教唆人实施犯罪不是教唆犯的教唆所引起的。可见,如果被教唆者接受教唆之罪后,但在具体实施教唆罪的过程中,没有得逞或自动放弃的,此种情形下被教唆者可能属于犯罪预备、犯罪未遂或犯罪中止,而教唆者仍属于教唆既遂,但并非犯罪既遂。教唆未遂的处理教唆未遂的刑事责任原则。根据刑法第29条第2款的规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教唆未遂是指被教唆者没有犯被教唆的罪而使教唆行为未遂的情况。需要注意的是,这种情况下的教唆犯属于独立的教唆犯,而非共同犯罪的教唆犯。“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1)被教唆人拒绝了被教唆人的教唆。 (2)被教唆人当时接受了教唆犯的教唆,但实际上没有进行任何犯罪活动。如果被教唆人哪怕是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也不属于“没有犯被教唆的罪”。 (3)被教唆人当时答应实施教唆人所教唆的犯罪,但实际上实施了其他犯罪。 (4)教唆犯对被教唆人进行教唆时,被教唆人已经有实施该罪的决意。即被教唆人的犯疑并非教唆者引起。该种情形下的教唆犯的刑事责任原则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需要注意的是: 第一,这种情形下的教唆犯是采取得减主义,即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不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即是予以从宽处罚还是不予以从宽处罚,由审判人员根据具体的案情裁量。 第二,具体是适用“从轻处罚”原则还是适用“减轻处罚”原则,也应由审判人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 ![]() 二、什么算教唆诈骗 教唆他人诈骗,那个教唆者犯了犯诈骗罪,按照诈骗罪量刑处罚。 《刑法》规定: 第二十九条【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教唆未遂”和“未遂教唆”的区别: (一)二者所属范畴和性质根本不同 未遂教唆是共同犯罪的范畴,因此,未遂教唆中的教唆犯与被教唆者之间形成了共犯关系,未遂教唆本身则是此共犯关系中的一种未完成形态,除此之外,还存在预备教唆、中止教唆两种未完成形态; 而教唆未遂,只是一种单独的犯罪,它虽然也包含不同的未完成形态,但这里仅指这一单独犯罪本身。因此,不应将共犯中的一种形态与另一种单独犯罪混为一谈。 (二)二者的构成特征不尽相同 二者虽然都要求教唆犯在主观上具有教唆的故意,在客观上具有教唆的行为。但是,未遂的教唆的成立还要求教唆者的教唆行为与被教唆者的实行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而教唆未遂则仅要求被教唆者没有犯被教唆之罪。 (三)二者本身所具有的属性不同 未遂教唆存在于共同教唆犯中,它的存在必然要求以被教唆者犯了被教唆之罪为条件,它本身的属性一般也要由被教唆者的属性所决定,因此,它具有从属性。 而教唆未遂中的教唆犯,由其特征所决定,其犯罪性与刑罚性都不依附于被教唆者而存在,因此,它仅具有独立性。 (四)二者在定罪上不同 在定罪上,未遂教唆是按被教唆者的犯罪性质定罪;而教唆未遂要按教唆者所教唆之罪定罪。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教唆未遂的情形的相关内容,综上所述小编提醒您,其实对于教唆他人犯罪的情形的话,即使自己从头到尾没有露过面,但是仍然需要接受法律的制裁,对方犯罪和自己的原因有很大的关系,但是在处理刑法方面会比较轻。若您还有什么法律疑问,建议咨询法律网专业律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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