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逾期预付款 |
释义 | 逾期付款是指付款单位在承付期满日银行营业终了如无足够资金支付其不足部分即为逾期末付款项. 预付款是一种支付手段,其目的是解决合同一方周转资金短缺。另外,预付款是与定金不一样的!!预付款不具有担保债务的履行作用,也不能证明合同的成立。如收受预付款一方违约,只须返还所收款项,而无须双倍返还。 协及逾期预付款的买房合同注意事项 (1)关于违约责任的条款。 包括出卖人逾期交付房屋应负的责任,或不能或不履行交付房屋应负的责任;买受人逾期付款 应负的责任,以及毁约不买应负的责任等。房产销售合同有关违约责任的条款一般都有“销售方遇不可抗力导至逾期交房,不承担责任”这样的表述。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地震、火灾、战争等。依照此规定,房产买卖合同中设定有关了延伸、扩张。但售房方不能把发展商自己的过错,如:对市场判断不准确投资失误、项目设计不周密修改方案等因素归之为不可抗力,同时也不能把应该预计到而没有预计到的季节影响、上级行为、政府行为等因素归之为不可抗力,从而免除自己理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因此签订合同时,应特别注意“不可抗力”在合同中是如何界定的。 现在开发商在购房合同中,关于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一般约定为每迟延一日承担全部房款万分之二或三的违约金。这个违约金的比例偏低,与支付房款的银行贷款利息相当,违约金的惩罚性体现不够,买房者应争取提高该比例,可以考虑在千分之0.5至1之间。 (2)特别需要提醒购房人注意的是: 在第七条中约定的购房人逾期付款要承担的违约金比率以及房地产商可以解约的条件,应该与后面的合同第九条房地产商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对等,也就是说房地产商承诺逾期交房三个月,购房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购房人也最多承诺逾期付款三个月,房地产商才可要求解除合同。同样,购房人也没有必要承诺高过合同其它条款中房地产商承诺的在违约情况下要承担的违约金比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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