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一方有过错的情形 |
释义 | 一、离婚一方有过错的情形 离婚的一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的,就算有过错: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需要强调的是,该损害赔偿请求权发生的前提必须是“一方”有上述过错,而对方没有过错,否则,如果夫妻“双方”都有上述过错情形的,相互之间不发生该损害赔偿请求权。 二、一方有过错的,离婚时孩子归谁 一方有过错的,双方选择协议离婚,则可以就子女抚养权问题进行协商决定;诉讼离婚的,由法院根据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一般情况下,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三、法律对有过错一方导致离婚的相关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因此,如果一方有上述情形的,另一方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如果有家庭暴力、遗弃虐待重婚等因素的,在离婚判决时,法院一般会支持当事人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精神损害赔偿最高5万,法院会根据当地的生活水平、过错方的过错程度和负担能力等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具体赔偿数额没有明确量化标准。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离婚一方有过错的情形的相关知识,只有存在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以及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情形,才会被认定为离婚过错行为,也只有因上述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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