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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外商独资企业股权转让规定
释义
    一、外商独资企业股权转让规定
    外商独资企业股权转让的规定是: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的投资者或其在企业的出资份额发生变化。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主要原因导致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
    (一)企业投资者之间协议转让股权;
    (二)企业投资者经其他各方投资者同意向其关联企业或其他受让人转让股权;
    (三)企业投资者协议调整企业注册资本导致变更各方投资者股权;
    (四)企业投资者经其他各方投资者同意将其股权质押给债权人,质权人或受益人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取得该投资者股权;
    (五)企业投资者破产、解散、被撤销、被吊销或死亡,其继承人、债权人或其他受益人依法取得该投资者股权;
    (六)企业投资者合并或者分立,其合并或分立后的承继者依法承继原投资者股权;
    (七)企业投资者不履行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出资义务,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更换投资者或变更股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约定受让方支付转让款后转让方才办理报批手续,受让方未支付股权转让款,经转让方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未履行,转让方请求解除合同并赔偿因迟延履行而造成的实际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如何来定义企业
    企业一般是指以盈利为目的,运用各种生产要素(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和企业家才能等),向市场提供商品或服务,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法人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
    在商品经济范畴内,作为组织单元的多种模式之一,按照一定的组织规律,有机构成的经济实体,一般以营利为目的,以实现投资人、客户、员工、社会大众的利益最大化为使命,通过提供产品或服务换取收入。它是社会发展的产物,因社会分工的发展而成长壮大。企业是市场经济活动的主要参与者;在社会主义经济体制下,各种企业并存共同构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微观基础。企业存在三类基本组织形式: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公司制企业是现代企业中最主要的最典型的组织形式。
    现代经济学理论认为,企业本质上是“一种资源配置的机制”,其能够实现整个社会经济资源的优化配置,降低整个社会的“交易成本”。
    三、企业的法律形式有哪些?各有何特点?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目前的私营企业共有三种组成形式:即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
    (二)个人独资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三)合伙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公司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事组织。
    (四)在我国,公司可分为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形式。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法人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是指由一定人数以上的股东组成,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企业的制度是因应企业组成形式而制定的。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外商独资企业股权转让规定的相关知识,通过对文章的阅读,相信你对企业和企业股权转让已经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引用法条:
    [1]《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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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6:04: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