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有限合伙企业纳税税种 |
释义 | 一、有限合伙企业的主体是什么 根据现行规定,涉及到的税收(含随税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一般有: (一) 地方教育附加 (增值税额*1%); (二) 城市维护建设税(增值税额*7%或5%或1%,视纳税人所在地区为城市或县城建制镇或农村地区); (三) 教育费附加 (增值税额*3%); (四) 个人所得税(根据不同的所得额级距,适用税率5%-35%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五) 增值税(属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收入*4%); (六) 房产税[自用房产,房产原值*(1-30%)*1.2%,每年计算应纳税额一次,可以分期缴纳]; (七) 印花税 {分别按建立的营业帐簿[记载资金的总帐确为:(实收资本+资本公积)*5/10000;其他帐簿:帐簿本数*5元/本];签定的购销合同(合同标的金额*3/10000)申报缴纳}; (八) 车船使用税(按载客量或载重量定额缴纳,每年纳税一次)。 二、关于有限合伙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目标企业实现了100万元的利润后,如果该企业是公司制企业,则不管该企业是否向股东分红,企业都必须先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企业税后留存的用于企业发展的收益只剩余75%。当然,以后该企业再向境内法人股东分红时,法人股东不再纳税。如果目标企业为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无须缴纳企业所得税,再假定合伙企业实现的利润不向合伙人分配,如果存在作为有限合伙人的公司制法人,此时是否产生纳税义务呢 这里存在一个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讨论问题。财税[2000]91号文第五条中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按此规定,似乎无论合伙企业利润分配与否,合伙人都应按占伙比例乘以合伙企业应税利润总额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但是,财税[2000]91号文是在修订前的《合伙企业法》背景下制定的,当时,合伙企业的合伙人都是自然人身份的普通合伙人,故当时针对合伙企业的所得税政策都是规定自然人合伙人的个人所得税问题。然而,新《合伙企业法》规定了有限合伙企业组织形式后,合伙人便不再只是缴纳个人所得税,财税[2000]91号文规定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应适用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限合伙人。笔者认为,后者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应为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暂行条例》第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如果未实际分配红利之前,对作为有限合伙人的公司不予征税,合伙企业便可将实现的属于有限合伙人的利润100%留存于企业,增强企业的资金积累。以后向有限合伙人分配时,有限合伙人再履行纳税义务,征税原则接近于收付实现制。但鉴于《企业所得税法暂行条例》第十七条中有“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一处伏笔,故而建议国家应对有限合伙人的纳税义务加以明确,这既关系到纳税义务的履行,也关系到合伙人占伙比例的调整:自然人须先行履行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故留存于合伙企业的收益是税后的,而有限合伙人留存的可能是税前收益。 三、政策松绑有限合伙 根据了解,目前商务部已经批准一家外资企业当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改变了外资不能当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的传统,突破了外资不能进入中国PE的现状。 有限合伙企业不能开立证券账户的限制也在突破,目前,深圳已经有一家有限合伙企业开立了证券账户。此外,前段时间“有限合伙企业不能作为拟上市企业股东”的新闻引起了社会的关注,而据了解的情况,目前我国已经上市的企业中间有四家企业的股东就是有限合伙企业。 目前,商业银行正在纷纷介入私募领域,这将改变私募的发展趋势。最近工商银行通过财务顾问的角色在跟很多基金合作,除了基金托管业务,它还帮着找(LP有限合伙人,即VC/PE的出资人)和找项目,并且托管提取的管理费。中国农业银行也刚刚在总行成立了专门部门,正准备做一个农业基金,同时交通银行和浦发银行都在朝这个方面努力。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有限合伙企业纳税税种的相关内容,自然人须先行履行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故留存于合伙企业的收益是税后的,而有限合伙人留存的可能是税前收益。如果有什么问题都可以咨询法律网律师进行处理。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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