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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格式条款的三大规则
释义  
    
       一、格式条款的三大规则
    (一)提示规则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对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怎样才算履行了提示义务,根据人民法院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如果对于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就应当认定其已尽合理提示和说明义务。
    因此,在合同签订的过程中,比如最常见的保险合同,其格式条款是非常多的,如果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即保险公司没有如上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导致对方没有注意到合同上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对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该格式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二)无效规则
    格式条款具有《民法典》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民法典》的规定,并具有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格式条款无效。
    (三)解释规则
    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是,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其包含三个层次内容:
    1、通常理解规则
    就是说对格式条款的解释、某些特殊术语,应以一般人的、惯常的理解为准,而不应仅以条款制作人的理解为依据。
    2、不利解释规则
    不利解释规则是现代各国民法均予以采纳的,即发生争议时应作出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者的解释。
    3、非格式条款效力优先规则
    该规则是说如果有非格式条款,又有格式条款,二者发生冲突时,非格式条款效力应优先于格式条款,充分尊重意思自治。
        
       二、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包括哪些内容
    (一)已经订入合同的格式条款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二)免除其责任
    指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不合理、不正当地免除其依照法律应当负有的强制性法定义务。
    例如:以格式条款作出的下列免责应属无效:本店对所销售的新手机一律不承担三包责任;消费金额100元以下,谢绝出具发票;存款被人冒领,本行不承担责任。
    (三)加重对方责任
    指格式条款含有对方当事人在通常情况下不应当承担的义务。
    例如:规定消费者对不可抗力发生的后果也应承担责任;规定消费者承担超乎常理的违约金或损害赔偿金(偷一罚十)。
    (四)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指排除对方按照合同的性质通常应当享有的主要权利。
    例如: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规定,消费者对受领的具有严重瑕疵的标的物只能请求修理或更换,不能解除合同或者请求减少价金,也不能请求损害赔偿。
    再如:格式条款规定消费者在发生纠纷时只能与经营者协商解决,而不能提起诉讼或仲裁。
    又如:对普通商品规定,商品离柜,概不退换的格式条款。
       三、格式条款被认定无效的法律后果
    格式条款被认定无效的法律后果是:该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因该条款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并且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格式条款的三大规则的相关知识。订立格式条款也必须按照《民法典》合同编规定的流程进行,当事人就格式条款产生纠纷的,不能采取对当事人不利的解释。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引用法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十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十一条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五十二条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五十三条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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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12: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