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破产程序的启动人
释义
    《破产法》规定的破产程序有三个,即破产清算、破产重整(又称破产保护)与破产和解。在这三个破产程序中,启动人是不同的。
    破产清算程序可由债务人(也即将来的破产企业)、债权人、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仅适用于已解散未清算完毕的企业破产)、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仅适用于金融机构破产清算)等四类主体申请启动。他们可以直接申请启动破产清算程序,也可以先启动破产重整或破产和解两个程序终止的同时在启动。
    此外,在重整期间,出现新《破产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的三种情形时,管理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裁定终止破产重整程序并宣告找无人进入破产精算程序。达成和解协议后,和解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破产重整程序可由债务人、债权人、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仅适用于金融机构破产重整)三类主体直接启动,也可由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在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启动的破产清算案后至宣告破产前的期间内启动。
    破产和解程序只能由债务人一方直接启动或在被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清算案件后至宣告破产其的期间内启动。
    
随便看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4 eaol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4/12/28 18:0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