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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背叛国家罪
释义
    摘要:背叛国家罪是指勾结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
    一、概念:背叛国家罪是指勾结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
    1、主体
    本罪的主体只能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即中国公民。外国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但可以成为本罪的共犯。能够成为本罪主体的中国公民,主要是那些混入我党、政、军机关内部,窃据要职、掌握重要权力的人或者有重大政治影响的人。普通公民一般情况下很难危害到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但由于本法并未规定本罪主体必须具有特殊身份,普通公民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2、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勾结外国,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如果勾结的是境外的机构、组织或个人实施背叛国家的行为,也按照本罪处罚;犯罪主体只能是中国公民,而且通常是具有一定政治地位,掌握了国家重要政治权力或者窃据了社会重要职务的人;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
    主权,是指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内外事务、管理自己国家的权力。它是国家最重要的属性,是国家固有的在国内的最高权力和在国际上的独立权力。这种权力是不可分割和不可让与的,不受外来干预和不从属于外来意志。
    领土是构成国家的基本要素之一,是国家赖以存在的物质条件。所谓领土完整,是指国家领土不能被分裂,更不能被侵占。
    国家安全是国家存在的基本条件,是国家稳定发展的基本条件。
    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是国家独立的标志,是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根本保证。这一客体的重要性,表明背叛国家罪是危害国家的最危险的犯罪。
    3、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勾结外国、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的行为危害中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后果的发生。本法将1979年刑法第91条中的阴谋一词删去,将行为人与外国进行密谋策划这种事实上的犯罪预备行为(犯罪行为的一部分)包含于勾结外国,危害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活动之中。因此,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不管处于策划阶段,还是边策划边实施,都不影响构成本罪。
    4、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勾结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
    勾结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个人。背叛国家的犯罪分子,为了破坏祖国的独立、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出卖民族利益,总要千方百计地寻找外国主子或境外敌对势力作靠山;而外国或境外敌对势力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搞颠覆活动,也要千方百计地从我国内部寻找中意的代理人,充当内奸。这样一来他们必然相互勾结,狼狈为奸,以期达到他们共同危害我国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目的。这里所说的外国,是指对我国怀有侵略、控制、颠覆野心的外国政府,也指外国敌视和破坏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政党、政治集团以及其他敌对势力,包括外国机构、组织和个人。外国机构,是指外国的官方机构,如政府、军队以及其他国家机关设置的机构,也包括外国驻我国的使、领馆及办事处等。外国组织,是指外国的政党、社会团体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等。通常所说的组织包括机构,但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背后往往有某一国国家的政府、军队或者其他官方组织机构的支持、操纵,所以对外国机构加以强调十分必要。外国个人,是指外国公民、无国籍人以及外籍华人等。
    三、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本法第56条和第11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犯背叛国家罪而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是指造成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严重损害的后果或者引起国内严重动乱。
    四、法律法规
    第一百零二条 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本章上述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中,除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百零九条外,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第五十六条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第五十四条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第五十五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第五十七条 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五、注意事项
    一、背叛国家罪有两个重要特征:一是勾结外国,“外国”包括外国政府和破坏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敌对势力及他们的代表人物。“勾结”,是指通过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秘密接触,建立联系,电信往来,接受资助或者以其他方法进行通谋、策划活动。
    二、是必须有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这两个特征是不可分割的,只要具备这两个特征,就构成本罪。至于这种行为是否造成实际后果,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三、背叛国家罪的主体,只能是中国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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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10:10: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