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定抵销权的行使条件有哪些 |
释义 | 一、法定抵销权的行使条件有哪些 抵销权行使的条件如下: 1.当事人之间互相负有债务; 2.债务标的物的种类、品质相同; 3.根据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属于允许抵销的债务; 4.标的物种类、品质不同,当事人同意,也可抵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八条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二、留置权与抵销权有何区别 留置权与抵销权的区别如下: 1.性质和目的不同。留置权系担保物权,其目的在于担保债务的履行;而抵消权在性质上为形成权,其行使的目的在于使当事人之间对立的债务于等额上归于消灭; 2.适用条件不同。留置权一般只存在于一个合同关系;而抵消权则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债的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八条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三、抵销权行使后债务终止吗 法律网提醒您,抵销权行使后债务终止。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第五百五十九条 债权债务终止时,债权的从权利同时消灭,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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