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何种重要事项必须经过股东大会特别决议 |
释义 | 一、何种重要事项必须经过股东大会特别决议 必须经过股东大会特别决议的重要事项是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特别决议是指股东大会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股东大会多久召开一次 1.如果是定期会议的,是每年召开一次; 2.如果是临时股东大会的,则出现符合召开会议的情形时,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 法律网提醒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条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股东大会资格要求谁有权参加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由股东参加,可以授权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利机关,它由全体股东组成,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决策,有权选任和解除董事,并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有广泛的决定权。股东大会既是一种定期或临时举行的由全体股东出席的会议,又是一种非常设的由全体股东所组成的公司制企业的最高权力机关。它是股东作为企业财产的所有者,对企业行使财产管理权的组织。企业一切重大的人事任免和重大的经营决策一般都是得到股东会认可和批准方才有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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