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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股权质押质权人的权利
释义
    一、股权质押质权人的权利
    股权质押质权人的权利:
    1.优先受偿权。
    质权人可就出质股权的价值优先受偿。这是质权人最重要的权利
    2.物上代位权。
    因出质股权灭失或其他原因而得有赔偿金或代替物时,质权及于该赔偿金或代替物。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条 【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及代位物的提存】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3.质权保全权。
    质权保全权,又被称为预行拍卖质物权。是指因质物有败坏之虞,或其价值有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害及质权人的权利时,质权人得预行处分质物,以所得价金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代充质物。
    二、办理股权质押登记需要什么资料
    办理股权质押登记需要的资料如下:
    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2.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
    3.质权合同;
    4.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5.以外商投资的有限公司的股权出质的,应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6.加盖公章的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7.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
    
    三、办理股权质押登记的部门
    办理股权质押登记的部门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律网提醒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负责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股权出质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法律网提醒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登记机构是股权出质登记机构。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条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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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10:16: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