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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扰乱公共秩序的治安处罚
释义   一、扰乱公共秩序的治安处罚   1、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扰乱单位秩序: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2)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3)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4)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5)破坏选举秩序: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2、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1)聚众扰乱单位秩序:聚众实施第23条第1款第1项行为的(即扰乱单位秩序);
    (2)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实施第23条第1款第2项行为的;
    (3)聚众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聚众实施第23条第1款第3项行为的;
    (4)聚众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聚众实施第23条第1款第4项行为的;
    (5)聚众破坏选举秩序:聚众实施第23条第1款第5项行为的。
       3、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强行进入大型活动场内:强行进入场内的;
    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责令其十二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违反规定进入体育场馆的,强行带离现场。
    (2)违规在大型活动场内燃放物品: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
    (3)在大型活动场内展示侮辱性物品: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的;
    (4)围攻大型活动工作人员: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
    (5)向大型活动场内投掷杂物: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的;
    (6)其他扰乱大型活动秩序的行为: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其他行为。
       4、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1)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2)投放虚假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3)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5、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寻衅滋事,包括:(1)结伙斗殴的;(2)追逐、拦截他人的;(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4)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6、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
    (2)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危害社会: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
    (3)冒用宗教、气功名义危害社会冒用宗教、气功名义进行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活动的。
       7、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1)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违反国家规定,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经有关主管部门指出后,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
    (2)拒不消除对无线电台(站)的有害干扰:对正常运行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经有关主管部门指出后,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
       8、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1)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2)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3)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和应用程序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
    (4)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破坏性程序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
       二、设立治安处罚的原因
    是为加强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而制定的条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1986年9月5日通过,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长期以来,《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力惩治了一些明显具有社会危害性、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轻微违法行为,对维护社会治安、规范公民日常行为等起到了积极作用。2006年3月1日起,随着《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正式施行,原《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同时废止。
       三、哪些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要处罚
    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是指扰乱了国家对公共秩序管理的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有下列扰乱公共秩序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1)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2)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市场、商场、公园、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的秩序的;
    (3)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只等公共交通工具的秩序的;
    (4)结伙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
    (5)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或者以其他方法煽动扰乱社会秩序的;
    (6)谎报险情,制造混乱的;
    (7)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整理的最新扰乱公共秩序的治安处罚的相关内容。综上,治安处罚中关于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有很多,又可以分为八种处罚种类、幅度,关于定罪量刑都是有严格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法律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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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16:51: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