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司法鉴定结论质证的原因 |
释义 | 法鉴定结论的质证是其作为证据使用的前提和基础,我国法律规定,对将要作为证据使用的司法鉴定结论必须进行质证,否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因此,司法鉴定结论的质证是证据审查工作中的一个必不可少的环节。引起司法鉴定结论的质证原因有: 1.鉴定结论存在失真的可能性 司法鉴定是具有专门知识或特别经验的人对诉讼案件中涉及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这种活动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不可避免地带有选择性、倾向性,也就决定鉴定结论不是绝对的真理,存在失真的可能。 2.鉴定结论不是当然的定案依据 对诉讼中的专门性问题申请鉴定是当事人收集证据的活动,鉴定人的判断并不是法官的判断,鉴定结论也只是证据形式的一种,不能作为最终事实结论成为法院判决的直接依据。 经合法程序形成的鉴定结论与其他形式的证据一样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都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并不具有优先采信或必须采信的证据地位。 3.鉴定结论质证是程序正义的必然要求 质证主体对在法庭出示的鉴定结论都享有发表意见、进行询问和予以质疑的权利。这些权利的本质是对其不利的证据依据法律和事实而享有的异议权,其目的在于实现证据的诉讼功能,影响或动摇法官对其证据力的认定和采信。因此,只有充分发挥庭审中对证据的质证功能,才能达到去伪存真,才能有利于法官依法公正地认定案件事实,作出正确的判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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