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有给付义务的父方或母方,在特殊情况下也可起诉要求减免给付抚养费。但是,在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抚养费时,需要证明增加抚养费的必要性、因果性、真实性,证明原约定抚养费标准已经无法满足孩子日常需要的事实,如提供当前孩子的日常的教育、生活、医疗等必要费用清单,监护人收入状况证明等材料。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此条中的“必要时”应理解为在下列情形下,子女可以要求父母增加抚养费: (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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