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院指定监护人需要开庭吗 |
释义 |
一、法院指定监护人需要开庭吗 无需开庭。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的确定程序 关于法定代理人的确定问题,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为进一步细化指定程序,本解释规定如下: 第一,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 第二,有监护资格的人对监护人确定一事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中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 ![]() 二、什么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 根据《依法处理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意见》第35条规定,被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1)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2)将未成年人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的状态,导致未成年人面临死亡或者严重伤害危险,经教育不改的; (3)拒不履行监护职责长达六个月以上,导致未成年人流离失所或者生活无着的; (4)有吸毒、赌博、长期酗酒等恶习无法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或因服刑等原因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致使未成年人处于困境或者危险状态的; (5)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经公安机关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部门三次以上批评教育拒不改正,严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学习的; (6)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情节恶劣的; (7)有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三、行政处罚中监护人的责任有哪些 我国的行政处罚法没有规定对于被监护人的违法行为,监护人有行政责任。只是规定了被监护人实施了违法行为,在行政机关决定不予处罚后,监护人有义务对被监护人进行教育并加强管理。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出于以下考虑:实施行政处罚必须贯彻谁违法,谁承担责任的原则。因此,对于被监护人实施的违法行为,尽管有可能与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教育、管理不严有关,也不能让监护人代其受过,因为未尽到监护职责与违法行为是两个法律范畴的问题,不能简单的规定行政处罚,否则,不符合“罪责自负”的原则。 我国的监护制度是建立在民事法律基础上的,监护制度首先是为了保护无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通过监护人代理被监护人参与民事活动,弥补被监护人能力的不足;其次是为了约束被监护人的行为,防止被监护人实施不法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你准备的“法院指定监护人需要开庭吗”的全部内容,法律网小编提醒大家,监护权法律都有严格的规定,每个人都应该履行自己的责任。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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