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权的价值体现在哪里 |
释义 | 一、股权的价值体现在哪里 1、涉及的当事人主体不同。 股权转让合同由转让人(原股东)和受让人(新股东)签订,除优先购买权和是否同意转让外,不转让股权的其他股东不是股权转让合同的当事人。而增资扩股合同由公司原所有股东与新股东签订。 2、目的不同。 股权转让的目的是实现股权流动,以出让股权为代价取得其他交换价值,不具有扩大企业资金的目的。而增资扩股的直接目的就是扩大公司的实收资本,增加公司可用资金。 3、法律后果不同。 股权转让的法律后果是受让人取代转让人、持有在公司中的股权。而增资扩股的法律后果是原股东人数和身份不变、股权持有比例减少,公司股东人数增加。 4、法律依据不同。 股权转让的法律依据是《公司法》第71条、第72条、第141条等条文。而增资扩股的法律依据是《公司法》第34条等。 ![]() 二、股份转让如何核算价格 (1)当事人自由协商确定,即股权转让时,股权转让价款由转让方与受让方自由协商确定,可称为“协商价法”。 (2)以公司工商注册登记的股东出资额为股权转让价格.可称为“出资额法”。 (3)以公司净资产额为标准确定股权转让价格,可称为“净资产价法”。 (4)以审计、评估的价格作为依据计算股权转让价格,可称为“评估价法”。 (5)以拍卖价、变卖价为股权转让价格。 三、股权质押的股份能卖吗 依据担保法的规定,股权质押在质押期间的,出质的股权是不能转让的,但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股权进行出质后,出质人是不能转让股权的,但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卖质押的股权。 《民法典》第433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股权的价值体现在涉及的当事人主体不同,目的不同,股权转让的目的是实现股权流动等等。股权转让的法律后果是受让人取代转让人、持有在公司中的股权。以上便是法律网编辑为您找到的非法集资立案后多久有结果的相关内容。如果有其它的疑问,欢迎咨询法律网律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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