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总则关于除斥期间的规定 |
释义 | 一、民法总则关于除斥期间的规定 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权利预定存续的期间,债权人在此期间不行使权利,预定期间届满,便可发生该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除斥期间可以分为法定除斥期间和约定除斥期间。前者由法律直接规定,后者允许当事人根据法律自行约定。甚至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可以由一方向对方单方提出一合理期限。例如,中国《合同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这一规定明确了合同解除可以由法律规定除斥期间,也可以由当事人直接约定除斥期间,并允许在法律没有规定或当事人未约定期限时由对方催告确定合理期间。常用的几种除斥期间:六个月,《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继承人、法定代理人对赠与的法定撤销权 、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一年,《合同法》第五十五条;《民通意见》第七十三条第1款;《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合同法》第七十五条;《婚姻法》第十一条对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变更权;对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变更权、撤销权;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保全撤销权;受胁迫一方的婚姻撤销权五年,《合同法》第一百零四条领取提存物的权利;《合同法》第七十五条保全撤销权 ![]() 二、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区别 诉讼时效又称消灭时效,指对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的权利人,使其丧失在诉讼中的胜诉权的法律制度。除斥期间为法定的权利存续期间,因该期间经过而发生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二者的区别如下: 1、适用对象不同。 产品质量法第45条第2款规定之10年期间。 2、构成要件不同 3、法律效力不同。 4、期间起算点不同。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即权利人能行使权利之日起开始计算;而除斥期间自权利成立之时起算。另外需要说明的是,中国《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的20年期间,既非诉讼时效期间,又非除斥期间,而是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 5、期间是否可变不同。 6、法院是否可依职权主动适用不同。 7、诉讼时效又称消灭时效。 8、诉讼时效经过后,请求权依然存在。 9、诉讼时效期间是可变期间, 三、除斥期间可以约定多久 (一)除斥期间一般是不变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断或者延长。 (二)除斥期间消灭的是权利人享有的实体民事权利本身,如追认权、撤销权、解除权等。 (三)除斥期间规定的是权利人行使某项权利的期限,以权利人不行使该实体民事权利作为适用依据。 (四)除斥期间是自相应的实体权利成立之时起算。故而,合同法所约定的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该一年的期间为法定的期间,而非除斥期间,其后面规定的五年期间为除斥期间. 以上就是由法律网编辑整理收集的关于民法总则关于除斥期间的规定的法律知识,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权利预定存续的期间,债权人在此期间不行使权利,预定期间届满,便可发生该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法律网律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五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五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五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四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9]《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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