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联公司之间调动,工龄如何计算? |
释义 | 先看一则案例,更好理解这个问题。 谭孝某1995年进入南头镇某灯饰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工作,在公司已满14年工龄。2008年底,受金融危机影响,这家曾有着上千人的企业,准备关闭在南头的工厂,公司的法人代表胡伟能与另一股东在佛山新成立了尊威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尊威公司”)。新厂房的设备陆续开始运转,同时老板逐步让员工终止与某公司的,与尊威公司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在广东中山市南头镇工作十余年的谭孝某2008年底突然被公司“调动”到佛山另一家公司,两家公司都是同一个老板,但在新厂,谭孝某的工龄要从零开始计算,和谭孝威有相同遭遇的31名员工,向劳动部门提起了劳动仲裁,但没得到有效裁决。随后,员工把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公司进行赔偿。 一审 公司说法:工人毁约导致生产损失,在法庭上,某公司却反指员工违约在先。其辩称,员工还没解除与某公司的劳动合同,就与尊威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违反了某公司的规章制度,并对某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损失。因此,某公司是依法解除工人的劳动合同。法院一审判决认可了某公司的说法,判定某公司可解除劳动合同,也无需对员工进行经济补偿。 二审 员工又上诉到中院,并向法官表示,尊威公司实际上是由某公司搬迁过去,两公司的法人代表相同,与尊威公司签合同实际上也是应老板所要求。某公司在法庭上坚持否认搬迁一说。“老板不认为是搬迁,没有生产设备搬迁到尊威公司。”某公司的代理律师表示,某公司和尊威公司没有股权或投资关系,只是法人代表相同;某生产灯饰,尊威公司也生产家庭日用口,但产品不一样。 中山市中级法院:两公司是关联公司,某公司和尊威公司是同一个法人代表,是关联公司,而且这些员工又是按照某公司的要求到尊威公司工作,所以在本质上是一种工作调动,原来在某公司的工龄理应带入尊威公司。现在某公司以此为由将员工的工龄一笔勾销,是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因此必须给予合理补偿。 最终,中山市中级法院判决某与尊威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31名员工拿到总额为40.5万元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以上的这种情况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因此,用人单位通过关联企业对劳动者进行调动、调整岗位,其工龄连续计算。 在本案中,“某公司”与“尊威公司”其法定代表人均未同一人,实际上,是由同一个股东投资及经营,而老厂的员工调往新厂,均是按照原单位的要求制度规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新厂应承继老厂的工作年限。 此外,根据《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恶意规避《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下列行为,应认定为无效行为,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和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仍应连续计算: (一)为使劳动者“工龄归零”,迫使劳动者辞职后重新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 (二)通过设立关联企业,在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交替变换用人单位名称的; (三)通过非法劳务派遣的; (四)其他明显违反诚信和公平原则的规避行为。 涉及的相关问题 一工龄是计算接触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关键依据之一 目前,工龄一词已经失去它原有的功用和意义了;原国有企业依据工龄分配福利的制度必然会慢慢退去。可是,工龄作为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计算依据的功用并不会减少。相反,根据《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计算经济补偿金主要依据之一就是工龄,即工作满一年需支付一个月工作作为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二因个人原因到新单位工作,工龄不得连续计算 众所周知,劳动者辞职之后进入新的工作单位,其工龄不能连续计算。这也是工龄这个词语与先前劳动制度下“工龄”截然不同的地方。实际上,目前,工龄一词本质上是指劳动者在单位工作的年限,计划经济体制下不同单位之间工龄的转接已经不复存在了。新单位与原单位在法人主体资格上的独立性决定了劳动者一般情形下不得连续计算工龄。 三几种特殊情况下,不同单位之间工龄应连续计算 新单位与原单位之间存在分立或合并关系;新单位与原单位存在对劳动者的人事调动关系;新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关于工龄连续计算达成一致意见。分立或合并时,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承继关系当然包含了劳动者工龄的承接;人事调动时,新单位与原单位之间存在合意,因而不能剥夺劳动者的权利;劳动者与新单位之间的协议,只要不违法即受法律保护。 四劳动者工龄在关联企业之间能否连续计算 如本案所示,黄某在几个关联企业之间变动工作,其工龄并没有连续计算。劳动者在关联企业之间工作,应当连续计算工龄: (1)劳动者创造的价值可能最终归属同一个集团; (2)关联企业之间有机会通过变更劳动合同的方式截断劳动者实际工龄; (3)关联企业之间千丝万缕的利益纠葛。 还有重要的一点: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甚至误解,以为只要是同一个“单位”或者相似的企业名字即可,用人单位往往利用这一点。当然,如果劳动者自动离职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后,再进入关联企业工作,工龄应当重新计算。 五公私合营企业职工参加革命工作时间计算 (1)国营(即国有,下同)企业中,公私合营前原在私营企业连续工作的职工,建国后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从参加社会义义建设时算起,即建国前在私营企业连续工作,后所在私营企业转化为公私合营或国营企业,并连续在该企业工作的职工,可从1949年10月1日算起;当地解放是在建国后的,从当地解放之日算起;建国后在私营企业工作的,从最后一次参加工作算起。 另外,对于小商、小贩、小业主、小手工业者、独立劳动者及其雇工,均不属于私营企业范围。 (2)公私合营前的工商业者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从公私合营时计算。 六中小学民办教师工龄计算 (1)中、小学民办教师在1979年7月23日调动(招收)到其他部门,不再从事教育工作的,从调动(招收)到其他部门工作之日起计算连续工龄;1979年7月24日以后调动(招收)到其他部门,不再从事教育工作的,其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民办教师的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2)中、小学民办教师考入普通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前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民办教师的时间,可与毕业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3)中、小学民办教师在1970年至1978年进入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学习的,其学习期间的时间,计算为连续工龄。 七上山、下乡知青工龄计算 (1)城镇知识青年下乡插队期间(指本人和户粮关系均转至农村社队),凡于1970年至1978年进入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学习的,其学习期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 (2)城镇知识青年在下乡插队期间触犯法律被判处徒刑或管制的,其连续工龄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仍回农村插队的,应从重新插队)后开始计算。被判处劳动教养的,在解除劳动教养后仍回农村插队的,一般将其劳动教养前后在农村插队劳动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没有剥夺政治权利,仍回农村参加劳动的,缓刑期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八受处分职工工龄计算 (1)企业职工因过失犯罪,情节较轻而被判刑和劳动教养,并由企业保留职工身份的人员,刑满解释或解除劳动教养的,又由原企业安置就业的,可将服刑或劳动教养前的连续工作时间和回原单位安置就业的连续工作时间,合产计算为连续工龄。其参加工作时间,可从服刑或劳动教养前参加工作之日起算起。 (2)企业职工在实施个人缴纳养老保险后,被除名或自动离职的,其被除名或自动离职前的连续工龄,可与重新就业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九退伍义务兵工龄计算 1987年12月12日以前,城镇退伍义务兵待分配的时间,不计算为连续工龄。1987年12月12日以后待分配的时间,应计算为连续工龄。但接到安排工作通知后,逾期半年无正当理由经多次教育仍不报到的,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农村退伍义务兵回农村安置后又被招工参加工作的,其年龄与参加工作后的工龄,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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