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怎么调整 |
释义 | 一、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怎么调整 首先,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是不可以并用的。定金与违约金的适用关系。由于我国的定金在性质上属违约定金,具有预付违约金的性质,因此它与违约金在目的、性质、功能等方面相同,两者不可并罚。如果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和定金是针对不同的违约行为,且两者在数额上的总和不能太高,在一方同时实施不同的违约行为形态时,两种责任形式是可以并用的。 其次,违约金与损害赔偿的适用关系。一般来说,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应视为对损害赔偿金额的预先确定,因而违约金与约定损害赔偿是不可以并存的。违约金与法定损害赔偿是否并存,牵涉到违约责任的适用是否以发生实际损害为要件以及国家对违约金的干预问题。违约金的运用不以实际损害发生为前提,不管是否发生了损害,当事人都应支付违约金。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损失的,可请求适当增加。据此,虽然违约金的适用不以实际损害发生为要件,但最终违约金金额大小的确定与实际损失额密切相关:法院或仲裁机构对违约金金额的调整是以实际损失额为参照的。 ![]() 二、损害赔偿金与定金、违约金的关系 1、损害赔偿金与违约金的关系 (1)损害赔偿金与违约金不能同时适用: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根据上述条款的规定表明违约金金额的确定是以造成的实际损失为参考标准的,违约金属于对损害赔偿总额的预定。故针对同一违约事实是不能同时主张约定违约金和损失赔偿。 2、损害赔偿金与定金的适用关系 (1)损害赔偿金与定金可以同时适用: (2)可见,定金责任与损害赔偿责任并非基于同一原因产生。而损益相抵原则要求赔偿权利人所获利益与遭受的损失基于同一原因产生。 (3)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买卖合同约定的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方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并处,但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额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这表明在定金责任与损害赔偿责任并用时不能超过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三、违约金和赔偿金的区别 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 违约金是指一方当事人由于过错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应当依照合同的约定或由法律的规定,支付给另一方一定数量的货币。 赔偿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约定,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给予一定数量货币进行赔偿。 区别:不管合同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约定是否给另一方造成损失,只要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条款,违约方就必须给付另一方违约金;给付赔偿金的前提必须是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给另一方造成了实际损失。同时,如果违约方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则还应给付赔偿金,补偿违约金之不足。 就如1997年版《内销商品房预售合同》第十一条所称的“乙方的实际经济损失超过中方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等额部分,由甲方据实赔偿”。一般来说,违约金的数额应当在房地产转让合同中约定。如未作约定,则依照《房地产转让办法》: (1)因房地产预(出)售人的过错,未在约定的时间内交付房地产的,预(出)售人向购房人支付的违约金为已经收取的转让价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利率计算所得利息的两倍; (2)因购房人的过错,末在约定的时间内支付转让价款的,购房人向房地产预(出)售人支付的违约金为逾期支付的转让价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利率计算所得利息的两倍。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大家带来的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怎么调整的全部内容。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应视为对损害赔偿金额的预先确定,因而违约金与约定损害赔偿是不可以并存的。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八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