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新设合并后新设公司登记需交哪些材料? |
释义 | 新设合并又称创立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后,成立一个新的公司,参与合并的原有各公司均归于消灭的公司合并。新设合并后,新设公司要到工商局办理工商登记,届时需要提交以下资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公司章程; (4)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6)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 (7)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身份证复印件(粘帖在《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经理情况》相应的位置); (8)公司董事长或执行董事任职证明;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 (9)公司住所证明; (10)合并各方股东会决议; (11)合并协议; (12)在报纸上登载合并公告一次的证明; (13)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的说明; (14)因合并而解散的公司已办理注销登记的证明; (15)《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6)合并各方或一方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还应提交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17)经营范围涉及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还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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