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转托代理必须要满足什么条件 |
释义 | 一、转托代理必须要满足什么条件 转托代理必须要满足的条件如下: 1.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代理人复代理的目的不是为了自己或他人,而是为了更好地实现被代理人的利益。因此,复代理必须是符合被代理人的利益和意志的,不能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2.事先征得被代理人的同意。如果代理人认为有必要进行转委托,应在事先用书面或者口头的方式与被代理人联系,询问其意见。 3.确因情况紧急而来不及告诉被代理人的,代理人可先进行转委托,事后将转委托的情况及时告诉被代理人。被代理人对事后才被告知的转委托,既可以表示同意,也可以表示不同意。 4.转委托在正常情况下,应该办理转托手续。若因代理人转托不明,而给第三人造成损害,第三人可以直接向被代理人要求赔偿损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后,可以要求代理人赔偿损失,复代理人有过错的,应负连带责任。 二、转委托有哪些特征 转委托的特征: 1.委托人行使的是代理人的权限,同时,原代理人并不因此而丧失代理权。 2.委托不同于共同代理的情形。 3.委托人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法律网提醒您,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 三、民法典转委托需要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吗 转委托需要采用书面形式订立。 根据《民法典》对委托的规定: 第一百六十五条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一百六十九条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 转委托代理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代理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以及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代理未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代理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除外。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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