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份房屋“赠与合同” 长孙将八旬奶奶告上法庭 |
释义 | 原告席上,坐着嫡系长孙;被告席上,坐着八旬奶奶。一套105平方米的房产、10多年前的一份 “赠与合同”,让祖孙二人对簿公堂,为了让奶奶将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肖某一纸诉状将奶奶告上法庭。而奶奶则认为,这个赠与协议只是当时为了分得2套房改房的权宜之计,无论是赠与还是公证,都是给外人做的表面功夫,是长孙当真了而已。昨日,五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三婶和堂妹站在肖某一边,而四叔和二叔则和肖某的奶奶站在了一边。 原告肖某诉称,2003年1月23日,被告周女士欲将坐落于昆明市龙翔街135号17-1栋42号房屋(建筑面积105平方米)赠与嫡系长孙肖某,原告便与被告、叔叔、婶婶一起到昆明市明信公证处办理了公证。事后,有关公证的情况,被告并未告知详情,直到2010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要求原告一起到公证处,并拿出一份材料,要求原告签字,原告看了材料才知道,被告隐瞒了2003年赠与行为已经公证和发了公证书的事实。被告的要求遭到原告的拒绝,2013年10月14日,昆明市明信公证处出具“情况说明”,证实该处2003年为被告出具的赠与公证,未发生变更或撤销的情形,依法继续有效。因被告不履行已公证的赠与协议义务,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赠与义务,将该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到原告名下。 举证:在举证阶段,除了赠与合同的协议等物证之外,肖某还请来三婶和堂妹为其作证。肖某的三婶证实,当年,他们都放弃了该套房产的继承,并且曾与周女士一同来到公证处签字,事后,他们并不清楚公证是否生效,她曾问过周女士,得到的答案是公证未能生效。直到2010年,周女士让长孙肖某去签订撤销赠与协议,他们才知道,原来早在2003年,公证已经生效了。 反诉人即本案被告方周女士当庭反诉称,她与肖某是祖孙关系,2003年1 月23日,周女士与肖某签订了一份附义务的赠与合同,约定她有权终身居住在坐落于昆明市龙翔街的这处房产,她将该房屋的产权赠与肖某,双方对该份合同进行了公证,但均未办理产权变更过户手续。自2005年起,肖某便以种种理由,要求周女士腾房,并长期霸占该房屋。到了2014年3月,周女士突然接到通知,肖某竟然一纸诉状将她告上法庭。周女士认为,自己的终身居住权已经无法得到保障,肖某亦不可能履行该赠与合同上赋予的义务。她请求法院不应支持肖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并申请法院撤销该“赠与合同”。 对于周女士陈述的事实和理由,肖某表示,对方声称的霸占与事实不符。举证:周女士一方的支持者肖某的四叔和二叔则表现出完全相反的态度。他们作证称,当时,签订这份房屋赠与合同,完全是母亲的权宜之计,在当时的政策下,为了可以享受两套房改房,母亲和儿子们共同商量出的一个计策,当时只是想着先签订一份赠与协议,将房子表面上赠与长孙肖某。2006年,大学毕业后的肖某要考公务员,以想找个安静的地点为由,住进了这套房子,结婚后,又以方便媳妇上班为由,一直居住至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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