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密协议与竞业限制的混同 |
释义 | 一、保密协议与竞业限制的混同 (一)《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常常导致人们一种模糊认识,认为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没有什么区别,二者是一回事。实际上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保密协议是指用人单位针对知悉企业商业秘密的劳动者签订的要求劳动者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协议。保密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一般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1、保密的内容和范围; 2、保密协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保密协议的期限; (二)保密协议与竞业限制目的 1、在保密协议有效期限内,劳动者应严格遵守本企业保密制度,防止泄露企业技术秘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企业技术秘密,非经用人单位书面同意,不得使用该商业秘密进行生产与经营活动,不得利用商业秘密进行新的研究和开发。 2、竞业限制协议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限内,劳动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的书面协议。 3、竞业限制是保密的手段,通过订立竞业限制协议,可以减少和限制商业秘密被泄露的概率。保密是竞业限制的目的,订立竞业限制协议最终的目的是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三)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下区别 1、保密义务一般是法律的直接规定或劳动合同的随附义务,不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否签订保密协议,劳动者均有义务保守商业秘密。而竞业限制是基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约定产生,没有约定的,无须承担竞业限制义务。 2、保密义务要求保密者不得泄露商业秘密,侧重的不能“说”,竞业限制义务要求劳动者不能到竞争单位任职或自营竞争业务,侧重的是不能“做”。 3、保密义务劳动者承担的义务仅限于保密,并不限制劳动者的就业权,而竞业限制义务不仅仅限制劳动者泄密,还限制劳动者的就业,劳动者的负担重很多。 4、保密义务一般期限较长,只要商业秘密存在,劳动者的保密义务就存在,而竞业限制期限较短,最长不超过二年。 二、保密条款与竞业限制条款的区别 (一)劳动者的保密义务。 劳动者的保密义务是指劳动者对于单位的商业秘密进行保护,不能以窃取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不能泄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劳动者的保密义务是法定的义务,也就是无论是否约定,劳动者都不能侵犯单位的商业秘密。 保密条款及双方在劳动合同中对保密义务所进行的约定,为的是让劳动者更好的遵守保密义务以及明确劳动者违反保密义务所应承担的责任。对于保密条款,《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都有规定,如《劳动合同法》23条1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二)劳动者的竟业限制义务。 竞业限制是指为避免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权被侵犯,劳动者依法定或约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劳动关系结束后的一定时期内,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兼职或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竞业限制义务分为法定竞业限制义务和约定竞业限制义务,法定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并且主要是针对特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对于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我国法律之规定了离职后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劳动合同法》23条2款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对于一般劳动者的竞业限制,我们法律没有规定。 (三)保密义务与竞业限制义务的关系。 1、依据不同。保密义务是基于法律直接规定,即使双方没有约定,劳动者仍需遵守单位商业秘密;而竞业限制义务出极少数情况外,都是需要在合同中事先约定,没有合同约定,劳动者不承担竞业限制义务。 2、两者保护的对象和范围不同。保密义务是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而竞业限制义务是保护用人单位在经营过程中形成的竞争优势,这种竞争优势包括商业秘密,但不仅限于商业秘密。 3、劳动者保密与竞业限制的义务内容不同。保密义务包括不能从事任何侵犯商业秘密权的行为;竞业限制义务是对从事的职业、经营的产品或业务的禁止或限制,也就是对劳动者就业权利、择业范围的限制。 4、劳动者承担义务的期限不同。保密义务的期限应当是商业秘密进入公知领域之前的所有时间阶段;竞业限制义务一般是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后一定期限之内。 三、保密协议条款怎么写 保密协议条款: 1、双方应当对本协议的内容、因履行本协议或在本协议期间获得的或收到的对方的商务、财务、技术、产品的信息、用户资料或其他标明保密的文件或信息的内容(简称“保密资料”)保守秘密,未经信息披露方书面事先同意,不得向本协议以外的任何第三方披露。资料接受方可仅为本协议目的向其确有知悉必要的雇员披露对方提供的保密资料,但同时须指示其雇员遵守本条规定的保密及不披露义务。双方应仅为本协议目的而复制和使用保密资料。 2、除非得到另一方的书面许可,甲乙双方均不得将本合同中的内容及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获得的对方的商业信息向任何第三方泄露。 3、本保密义务应在本协议期满、解除或终止后仍然有效。 4、乙方对在工作过程中接触到的甲方的任何资料、文件、数据(无论是书面的还是电子的),以及对为甲方服务形成的任何交付物,负有为甲方保密的责任。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或透露。 5、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任何资料、文件和信息,在乙方服务结束后,乙方均应及时归还甲方,电子文档的应从自己的电脑等存储设备上予永久删除。 6、乙方人员违反上述保密规定时间,乙方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7、以上4、5、6款在合同有效期结束后继续生效。 以上就是由法律网编辑整理收集的关于保密协议与竞业限制的混同的法律知识。竞业限制与保密协议都是企业为保障其利益与劳动者签订的一个协议,双方都有一定的权利及义务,任意一方不履行协议义务都可能导致协议失效并承担相应责任。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法律网律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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