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能否同时主张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 |
释义 | 当事人完全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债务时,必须按约定给付对方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金钱以外的其他财产,这就是违约金。针对于能否同时主张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的问题,法律网的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知识。 一、能否同时主张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 能否同时主张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需要分情况来看: (一)两者能同时适用的情况 约定的违约金小于实际经济损失,守约方可要求违约方在支付违约金的同时,就不足的部分赔偿损失。但二者相加不得超过违约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例如,甲和乙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违约金为1万元并赔偿一切经济损失。合同签订后,甲又将标的物出让给丙。甲的违约行为给乙造成了7万元的经济损失。这种情况下,乙既可以要求甲支付1万元违约金,同时还可以要求甲赔偿损失6万元。 (二)两者不能同时适用的情况 约定的违约金大于或等于实际经济损失,守约方不能要求违约方在支付违约金的同时赔偿损失。 还是以甲、乙的交易为例。假设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是9万元,甲的违约给乙造成7万元的损失,则乙只能要求甲支付违约金9万元而不能同时要求赔偿损失7万元。 因此,交易中,违约金不能约定过低,应适当高于一方违约可能产生的经济损失,但也不能太高,违约金超过实际损失30%即为太高。 ![]() 二、合同违约金如何约定才合法? 约定违约金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产物。当事人是否约定违约金及是约定具体违约金额还是约定违约计算方法法律原则上不加以禁止。但为稳定社会秩序,防范金融风险,违约金又要受到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的限制。因此,确定违约金时,既要权衡双方对违约金的约定体现惩罚性质,又要通盘考虑违约所造成损失彰显赔偿功能。故通说认为,我国违约金兼有赔偿性和惩罚性的双重属性,赔偿性体现了违约金的基本功能,惩罚性体现了违约金的特殊功能。 由于约定违约金具备双重功能,故在具体案件中确定约定金时,应严格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处理,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针对何为“过分高于”,最高院在《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以30%为临界点,即约定违约金不得超过造成损失的30%。 由于最高院设定了违约金的上限,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当守约方主张违约责任时,违约方通常均会抗辩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希望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调整。然而,由于案件类型各异且违约造成的损失在大多数案件中不直观无法评估,故在确定违约金时存在不同的理解和做法。 以上便是法律网的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能否同时主张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的内容。需要注意的是,我国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在请求增加违约金数额的情况下禁止同时主张约定违约金和损失赔偿,因此我们认为,对同一违约事实不能同时主张约定违约金和损失赔偿。 引用法条: [1]《买卖合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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