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违约损害赔偿应扣除的利益有哪些? |
释义 | 损益相抵,是指受害人基于损失发生的同一原因而获得利益时,应在其所得的损害赔偿额中,扣除相应所获得的利益。损益相抵规则属于赔偿责任范围的确定问题,是限定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一项规则,而非两个债权相互抵销,因而不适用债的抵销规则。 一、损益相抵规则的构成要件 (1)损害赔偿之债成立。在合同责任中,违约方违反了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有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 (2)受害人受有利益,亦即受害人因违约行为的发生而获得一定的收益。这种利益既包括积极利益,如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逾期抛售有价证券,受托人后因有价证券涨价而获益,也包括消极利益,如因合同违约一方当事人中止投资而给非违约方节省的材料、人工等费用。既可以是已经取得的利益,也可以是本来应该取得利益。 (3)损害事实的发生与利益的获得之间有因果关系,或者说损害和利益是基于同一违约行为所发生(损益同源),获得利益与违约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二、实务中,比较常见的应予扣除的利益 (1)中间利息,即在分期支付场合,受害人本应陆续获得的情况下,违约方却一次性支付了所有损害赔偿额,此时应扣减未到期的中间利息; (2)因违约实际减少的受害人的某些税负,主要是指商业性的税收; (3)商业保险金,受害人请求保险公司理赔后,此时将产生保险人的代位请求权,赔偿义务人可得主张扣除; (4)社会保险金; (5)以新替旧,新旧间的差额为超过实际损害的部分,应予扣除; (6)毁损物件的残余价值; (7)原应支付却因损害事故而免于支付的费用; (8)原本无法获得却因损害事故的发生而获得的利益。 三、违约损害赔偿额的确定 违约损害赔偿额=违约造成的损失+各种附带损失-避免的费用-避免的损失。其中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各种附带损失是指在买方违约拒收货物或者拒付货款以后,卖方在停止运货、运输、报关等方面所花费的合理商业费用;在卖方拒不交货或者交货有瑕疵时,买方在购买与合同标的物品质和数量相同的货物方面所花费的费用以及在检验、接收、运输、保管货物方面所花费的合理费用;避免的费用,是指应投入费用而在违约发生后不必投入的费用或者税款,如因违约停工不支付工资等;避免的损失,是指因违约而避免可能发生的损失,例如标的物价格在不断下跌,卖方如履行合同,买方可能在转卖时需要承受巨大损失,因卖方违约而使这一损失得以避免。 在确定具体赔偿数额时,若欲适用损益相抵规则来对损害赔偿数额进行限制,违约方就需要承担举证责任,首先其要证明因自己违约而给对方带来的利益,且该利益当属被扣除之列。 【法条链接】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三十一条 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对方违约而获有利益,违约方主张从损失赔偿额中扣除该部分利益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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