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无因管理的债务构成要素有哪些内容 |
释义 | 一、无因管理的债务构成要素有哪些内容 无因管理的债务构成要素有以下内容: 管理的目的是为了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管理的是他人的事务;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形成无因管理之债的,管理人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其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如果管理人受到其他损失的,还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一条 【无因管理】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九百七十九条 【无因管理】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二、无因管理的管理人义务 法律网提醒您,无因管理的管理人义务包括了适当管理义务、通知义务和报告交付义务。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一条 【管理人适当管理义务】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应当采取有利于受益人的方法。中断管理对受益人不利的,无正当理由不得中断。 第九百八十二条 【管理人通知义务】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能够通知受益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受益人。管理的事务不需要紧急处理的,应当等待受益人的指示。 第九百八十三条 【管理人报告和交付义务】管理结束后,管理人应当向受益人报告管理事务的情况。管理人管理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及时转交给受益人。 三、不构成无因管理的情形 不属于无因管理的情况: 1.基于义务办理的事项; 2.不能发生债之关系的纯粹道德、宗教行为或好意施惠行为; 3.违法事项; 4.依法必须由本人亲自办理的事项; 5.非经本人授权不得办理的事项。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三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一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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