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格式条款的特殊规定 |
释义 | 一、格式条款的特殊规定 《民法典》第496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 二、格式条款的无效事由 《民法典》第497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1、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2、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3、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三、格式条款的理解争议 《民法典》第498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该条规定沿用了《合同法》相关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即以习惯、客观情况予以解释;格式条款存在两种以上解释的,以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一方的解释为准;一般条款效力优于格式条款。 以上内容就是法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法典对于格式条款的特殊规定,格式条款的无效是由等相关的内容,我们在与他人签订合同时,要注意是不是签订的格式合同。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任何疑问,欢迎在法律网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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