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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债务连带保证责任是怎样的
释义
    一、债务连带保证责任是怎样的
    债务连带保证责任是约定保证人和连带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二、债务连带保证责任的期限
    法律网提醒您,连带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是由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的,但是当事人约定的期间不得早于主债务履行的期限,如果当事人之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则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三、承担债务连带保证责任后可以追偿吗
    连带责任是可以追偿。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连带责任人超过自己责任限额连带责任或者保证人为债务人承担债务后,连带责任人或者保证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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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30 2:4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