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关于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1.总吨位300吨至500吨的船舶,赔偿限额为333000计算单位; 2.总吨位超过500吨的船舶,500吨以下部分适用本项第1目的规定,500吨以上的部分,应当增加下列数额: 501吨至3000吨的部分,每吨增加500计算单位; 3001吨至30000吨的部分,每吨增加333计算单位; 30001吨至70000吨的部分,每吨增加250计算单位; 超过70000吨的部分,每吨增加167计算单位。 (二)关于非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1.总吨位300吨至500吨的船舶,赔偿限额为167000计算单位; 2.总吨位超过500吨的船舶,500吨以下部分适用本项第1目的规定,500吨以上的部分,应当增加下列数额: 501吨至30000吨的部分,每吨增加167计算单位; 30001吨至70000吨的部分,每吨增加125计算单位; 超过70000吨的部分,每吨增加83计算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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