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立案程序应当便于监督 |
释义 | 立案是刑事诉讼(除自诉外,下同)的启动环节,立案为进入刑事诉讼程序、追究刑事责任提供了可能,但在实践中,立案工作存在以下两个不足: 一、立案决定书没有统一编号,不利于外部监督。实务程序上是由办案人员填写立案报告书,经批准后制作立案决定书,甚至干脆不作立案决定书而以立案报告书附在案卷。而立案报告书和立案决定书都是由侦查机关自己填制的,在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行使立案监督权时,对于是否立案的调查工作量相当大,并且常遇有侦查机关或部门事后补立现象。笔者建议对立案决定书进行统一编号,凡无立案决定书或立案决定书系无合理理由补办视为没有立案,均应当接受监督。 二、立案通知书应同时送达被害人和控告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只有在不予立案的情形下,公检法三机关才有义务通知控告人。被害人、控告人往往是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有权利了解案件的处理情况以及时采取相应的救济措施,如及时要求检察机关行使立案监督权,而作为公民合法权益维护者的公安司法机关,应当有责任积极履行维权职责。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