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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中止执行的程序
释义
    一、中止执行的程序
    1、中止执行的原因一旦发生,人民法院即应依职权作出中止执行的裁定。
    当事人发现中止执行的原因存在时,应积极地将中止的原因告知法院或向法院提出中止执行的申请。
    2、中止执行的裁定,一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中止执行的裁定书应当写明执行的理由和法律依据,执行人员签名或盖章,并加盖人民法院公章。
    执行中止是暂时性的,引起执行中止的原因一消失,即应恢复执行程序。
    
    二、中止执行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10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中止执行:
    (1)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
    (2)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3)执行的标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
    (4)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
    (5)仲裁裁决的被申请执行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请求,并提供适当担保的。
    第103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或再审的案件,执行机构根据上级法院或本院作出的中止执行裁定书中止执行。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315条: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涉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时,如被执行人申辩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在其提供了财产担保后,可以中止执行。人民法院应当对被执行人的申辩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裁定不予执行或驳回申辩。
    三、破产法中止执行程序有哪些步骤
    执行过程中,对一些债权人申请破产的案件,人民法院受理以后,有时债务人可能会与债权人团体达成和解协议,经人民法院认可生效后,破产程序就会中止。在这种情况下,出现两种后果。第一,破产宣告受到阻却。据此,清算组成立和接管财产的情况无从发生,债务人享有继续占有、使用和处分财产的权利。第二,企业财产继续受破产法的保护,个别债权人不得向企业追索债务,个别请求企业给付财产的民事诉讼、民事执行程序以及相关的诉讼保全措施均不得进行。由此看来,如果执行机构在此阶段才知道被执行人进入破产程序的情况时,正确的做法应是对债务人的民事执行程序裁定中止执行。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中止执行的程序的相关知识,中止执行的程序,是人民法院即应依职权作出中止执行的裁定,一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两百三十四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三条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两百三十四条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两百一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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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30 1:0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