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驳回先予执行裁定怎么办理 |
释义 | 一、驳回先予执行裁定怎么办理 可以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先予执行不提供担保的情形 先予执行不提供担保的情形如下: 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2.追索劳动报酬的; 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法律网提醒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五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第一百零六条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三、民事诉讼中的先予执行的适用条件 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2.当事人有实现权利的迫切需要; 3.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4.启动:只能依当事人申请,法院不能依职权适用; 5.何时:案件受理后,终审判决作出之前; 6.担保:可以责令提供担保,但不是必须的; 7.范围:限于当事人请求范围。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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