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餐饮消费纠纷及对策 |
释义 | 一, 张某去年5月结婚,经朋友介绍在一家有较高知名度的大酒店定了婚宴喜酒。酒店根据张某的喜宴标准制定了一份每桌2888元的菜单,但并未列出主料和配料,只对主菜用料作了口头商定。张某认为该酒店名气大且又是朋友介绍,对此也没在意,就在双方定好的菜单上签字并付了定金。然而,在婚宴开始上菜的过程中,张某发现许多事前商定好的菜被调了包,婚宴档次明显下降了。事后,他找到酒店负责人反映,要求赔偿,却被告之菜单是双方签字认可的,张某事先也没提出异议,酒店方面不承担赔偿责任,并要张某付清喜宴剩余费用。 对策:对于较大规模的餐饮消费,双方对菜单内容的约定实际上就是一份消费合同,作为消费者一定要对菜单内容做到具体明细,对菜肴的名称、用料、成分、重量都应当作严格的约定并在双方确认的情况下签字认定。如果单纯作口头的约定,或者对于主要内容没有作文字上的明确约定,在纠纷发生后就会被商家钻了空子,消费者也会缺乏有利证据,不能很好地维护自己的权利。 二,小王和几个朋友到一家新开张的饭店吃饭,席间大家点好了菜,正要点酒水时,一旁的服务员告诉小王,饭店新开张吃饭点啤酒是免费的。小王和朋友一听感觉不错,也没多问直接叫服务员上了10瓶百威啤酒。酒足饭饱准备买单时,他们发现自己点的百威啤酒也被归入饭钱里面。小王不解,叫来服务员询问,服务员说消费者点免费啤酒是应点饭店指定的一个牌子,而不是所有的啤酒,最终的解释权是归饭店所有。 对策:商家推出的所谓免费消费、赠送消费的手段里面其实暗藏玄机,消费者一不留神便会被牵着鼻子走进消费陷阱。依据消法,消费者对自己的消费对象有自由选择权,也有知情权,商家对消费者也有完全告之的义务。而所谓的最终解释权也不应当是建立在消费欺诈的基础上的,否则这样的解释权本身也是违法和无效的。只要是商家没有尽到完全的告之义务,消费者没必要为自己不知情的消费买单。同时,消费者也应当对自己所要消费的内容询问清楚,避免吃一些暗亏。 三,去年10月,某公司老总叶某去温州出差,临近傍晚选择了当地一家颇有知名度的大酒店吃饭,并将自己的奔驰轿车停放在酒店所属的收费停车场。当用餐完毕准备离开时,发现自己的奔驰车前大灯被人为撞坏。叶某当即找到酒店保安理论,被告之这是另一名顾客在倒车时撞坏的,和酒店没关系,要叶某找肇事车主索赔。 对策:酒店这样的解释明显是对自己责任的推脱。对于顾客消费停车问题,我们首先应分清作为消费场所的酒店,对于顾客的车辆是起一种保管作用的,可以理解为是对顾客贵重物品的保管,是消费的延伸。在这里,主要是要分清这样的保管到底是有偿的还是免费的。如果是收费的,那么酒店就有义务妥善保管好顾客在消费过程中所交保管财物的安全,如果因为在保管过程当中因自己或第三人的原因导致顾客财物受到损害的,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是免费保管的,作为消费场所它只承担因自己的故意或过失给顾客财物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而对第三者的因素导致损害发生可以不承担或者承担较次要的责任。当然,作为消费者本身在餐饮酒店消费过程中也应当对所携带的物品有充分注意保管的义务,作为公共场所的餐饮服务场所是没有义务对顾客随身携带的财物起完全的保管责任的,此时,顾客财物的安全很大程度上要靠自己来保管了。 四,节日期间,小李陪年迈的父亲到一家饭店吃饭,饭店生意很好,但卫生环境却不好,地面油滑,一不小心就会跌倒。小李很小心地扶着父亲,可父亲在饭毕起身时还是因地面太滑重重摔了一跤,并造成手部轻微骨折。小李事后要求饭店方面赔偿,而饭店方面认为顾客应对自己的人身安全负责,饭店只是一个吃饭消费场所,不承担这样的赔偿责任。 对策:不管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是我国的《民法通则》都对自然人的人身权受到侵害作了相应规定。作为餐饮消费场所,不仅要保证顾客在用餐过程中食品卫生安全,还要保证顾客在自己的场所内不能因自身的原因给顾客人身造成伤害,否则就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此纠纷中,小李父亲的摔到是因饭店没有搞好地面卫生所致,也就是说顾客受伤与饭店本身的过错之间有直接的因果联系,饭店当然应承担赔偿责任。 消费维权相关知识,推荐阅读 餐饮消费纠纷维权 餐饮消费纠纷维权 详解经营者的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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