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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交通肇事罪检察院不起诉条件
释义
    一、交通肇事罪检察院不起诉条件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1、酌定不起诉,由检察院自由裁量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2、意定不起诉,针对未成年人的特别程序
    第二百七十一条
    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
    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后做出不将案件移送人民法院审判而终止诉讼的决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1、173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二、交通肇事罪的法律适用问题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1.15法释〔2000〕33号)
    为依法惩处交通肇事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将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第四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第五条“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第六条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
    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三十万元至六十万元、六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条第(三)项的起点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三、交通肇事罪和交通肇事逃逸罪一样吗
    我国刑法中只有交通肇事罪,没有交通肇事逃逸罪,交通肇事逃逸是属于交通肇事罪情节严重的情形,处罚是相对比较重的。《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交通肇事罪检察院不起诉条件的相关知识,综上所述,交通肇事罪检察院不起诉条件时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两百七十一条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三条
    [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两百三十二条
    [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两百三十四条
    [1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四条
    [1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五条
    [1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两百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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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18:0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