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担保人员是否可以自行解除担保关系的情形 |
释义 | 一、担保人员是否可以自行解除担保关系的情形 担保人员一般是不可以自行解除担保关系的,但如果出现了以下这几种特殊情况时,担保人能取消担保: 1.担保权人和债务人都允许解除担保合同,三方协商一致通过协议解除担保合同; 2.担保合同出现约定的可撤销事由; 3.担保合同出现法定的可撤销事由; 4.合同无效。 法律网提醒您,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一)主债权消灭; (二)担保物权实现; (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二、担保纠纷怎么写起诉状 1.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 2.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 3.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 4.原告应当提供的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的姓名和住址也应当提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三、担保合同中债权涵盖哪些范围 对于担保合同的债权范围,各国立法规定大体相当,即除债权本金外,还包括由此产生之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包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等从债权。质权人可就出质合同债权优先受偿前述主债权和各项费用。 出质债权金额超过质押担保范围的部分,质权实现后,质权人应退还出质人;不足部分,质权人可向主债务人追偿。当然,根据意思自治的原则,允许当事人以约定的方式在上述质押担保的范围内进行选择。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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