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罪过形式的观点 |
释义 |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的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对于本罪的罪过形式及相关的问题,刑法理论界一致认为,本罪的罪过是指行为人对违反规定行为造成的重大安全事故的心理态度,但对罪过形式及行为人对违反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心理有不同的看法。概括起来看,主要有以下五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本罪只能是过失犯罪,既可以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而未提及行为人对违反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心理问题。 第二种观点认为,本罪只能是过失犯罪,即行为人对违反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而造成的重大安全事故是过失的心理,但对违反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行为本身,既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故意。 第三种观点认为,本罪只能是过失犯罪,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行为可能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心理态度。但就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行为本身而言,则显然是出于故意。 第四种观点认为,本罪是在主观方面主要表现为过失,在少数情况下也可以由间接故意构成。 第五种观点认为,本罪的行为人对造成人员伤亡的严重后果属于过失,但对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行为人可能是故意的。从司法实践来看,造成财产损失的工程安全事故案,大多都表现为工程质量本身,即所谓的“豆腐渣”工程。由于这些工程是由行为人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行为直接造成的,其实就是工程上的“造假卖假”,行为人对伪劣工程所持的故意心态显而易见。 如果您还想了解更多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相关问题,小编为您推荐: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构成条件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立案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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