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格式条款无效的原因是什么 |
释义 |
一、格式条款无效的原因是什么 1、具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情形的。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具有合同法第53条规定情形的。合同法第53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例如,一方在格式条款中规定"如果因本公司售出的设备造成损害,本公司只赔偿设备本身的损害,不赔偿其他的损失"。显然,该条款免除了条款提供者未来因为其售出的设备所造成的其他财产损失以及人身伤害的责任。该免责条款属于无效的免责条款。 3、格式条款提供者免除自己责任、加重相对人责任。所谓免除责任,又可以称为免除主要义务,是指格式条款中含有免除格式条款提供者按照通常情形应当承担的主要义务。如有的格式条款对消费者违约责任的规定十分详尽,而对经营者的责任只宇不提,有的甚至明示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不利后果概不负责。所谓加重责任,是指格式条款中含有在通常情况下对方当事人不应当承担的义务。如合同中规定消费者对于不可抗力发生的后果也应承担责任,有的规定了超乎常理的违约金。 ![]() 二、格式条款免责不一定就能免责吗 1、格式条款并不必然必须有免责条款的。 2、如有相应争议,建议结合具体案件情况进行分析。 (1)格式条款中需要以合理的方式做出特备提示或说明的,是指格式条款的免责条款和限制条款; (2)关于免责条款和限制条款的特别提示或说明必须是在合同订立时作出; (3)这种特别提示或说明的具体方式包括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志,以及在合同相对方要求的情况下所进行的特别说明; (4)所采取的特别标志必须足以引起对方注意; (5)格式条款提供方应当就自己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三、约定条款与格式条款冲突怎么办 如果在一个合同中,既有格式条款,又有非格式条款(即由双方当事人经过共同协商、达成一致后所拟定的条款),并且两种条款的内容不一致,那么采用不同条款,会对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产生重大、不同的影响。 在这种情况下,根据该原则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这也是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思,并且在一般情况下也更有利于保护广大消费者。 1、合同的约定不能违背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 2、如果合同中有违法之处的,那么违法部分的条款无效,其他条款仍然有效; 3、如果合同双方有争议,可诉诸人民法院解决。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十六条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你准备的“格式条款无效的原因是什么”的全部内容,法律网小编提醒大家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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