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中央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中心负责人事争议案件受理的日常工作。 2.工作人员接到仲裁申请书后,应对下列事项进行初步审查: (1)申请人是否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2)申请仲裁的人事争议是否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3)该人事争议是否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 (4)申请书及有关材料是否齐备并符合要求; (5)仲裁申请是否符合申请仲裁的时效规定。 对申请材料不齐备或者有关情况不明确的仲裁申请书,应指导申请人补充。对以上内容的审查应自接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审查结束。 3.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申请时效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受理。 4.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后,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决定受理的,在7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并组成仲裁庭。 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被申请人没有按时或者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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