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赌博罪与开设赌场罪在证据收集问题上的对策 |
释义 | 侦查机关在侦查阶段的取证直接影响整个案件的定性,因此应从赌博犯罪的犯罪构成入手,有的放矢,收集关键证据,减少办案障碍。 1、构罪证据的收集 侦查机关应提高法律意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 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要求,着重从赌博犯罪的犯罪构成入手,第一时间制定勘验检查笔录,直观体现案发地点情况,点明向 何人扣押赌具,确定当场扣押赌资的数额,明确参与赌博的人数,向证人询问参赌人数、抽头渔利的人及数额,向犯罪嫌疑人就累计参赌人员数量、渔利情况及是否 有正当收入进行讯问。 2、定罪证据的收集 侦查机关通常只关心构罪证据,而对定罪 证据则并不重视,导致检察机关在罪名认定上存在一定障碍。部分公安干警在接到检察机关补充证据的要求时,消极怠慢,甚至态度恶劣,进一步增加办案难度。有 鉴于此,建议硬性要求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针对以下问题进行取证:首先赌博或开始赌场的起始时间,以确定赌博犯罪的存续周期;其次是赌博时间和地点是否固 定,以确定是否任何人都可以在一定的时间到该地点进行赌博;再次是确定发挥聚众效应的是人还是场所,以确定是否是赌头招呼参赌人员聚众赌博,还是参赌人员 自己到赌场进行赌博。 赌博罪与开设赌场罪的界定难,牵扯到理论、实践和制度三方面的问题。理论上两者存在何种关系至今仍未有定论。实践 中证据的瑕疵和不足导致了事实认定的混乱。本文仅从理论和实践入手,粗略分析两者的关系,归纳实践中出现的证据问题,并提出粗浅意见。不足之处在所难免。 然而,现实中,由于部分公安人员的不配合,加大案件办理的难度,故笔者认为,尽快设计公安人员奖惩与公诉部门退补挂钩的相关制度,才是解决当前办案困难的 当务之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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